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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會章程


社團法人屏東縣聲暉協進會組織章程

  • 照片說明文字

     

    社團法人屏東縣聲暉協進會組織章程
    ◆中華民國七十九年十月十七日訂立
    ◆中華民國八十二年十月三三日修訂
    ◆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月卅一日修立
    ◆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月卅一日修立
    ◆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十一日修立
    第一章 總則
     *  第  一  條:本會定名為「社團法人屏東縣聲暉協進會」(以下簡稱本會)
     *  第  二  條:本會宗旨乃依據中華民國法律配合政府政策為聽覺障礙者,謀求福利,並輔導其就學、就業、就醫以啟發其潛能,成為健全之國民。
     *  第  三  條:本會會址設於屏東縣行政區域內。
     *  第  四  條:本會以屏東縣行政區域為主要服務範圍

    第二章 任務  
     *  第  五  條:本會以聽障之兒童、青少年及國民為服務對象,協助聽障之兒童、青少年及國民之就學、就業、就醫及心理、法律、生活……等之服務。
     *  第  六  條:本會純為聽覺障礙者服務,不作營利行為。
     *  第  七  條:主要工作:   
    1.      促進社會大眾對聽覺障礙者其家庭之關懷與協助事項。
    2.      造成聽覺障礙之原因防治、教育及輔導。
    3.      結合聽障者家長及熱心人士力量,以謀求聽障者應有之教育與就業機會。
    4.      推動聽障兒童之學前教育,接受口語訓練,促其回歸主流教育。
    5.      對聽障之兒童、青少年及國民給予就業輔導或技藝訓練。
    6.      協助聽障之兒童、青少年及國民,獲得法律上應有之保障。
    7.      對於完成義務教育之聽覺障礙青少年,繼續給予教育輔導及生活輔導。
    8.      舉辦聽障青少年及國民聯誼活動,建立良好人際關係及樂觀進取的人生觀。
    9.      出版有關啟聰刊物之事項。

    第三章 會員及權利義務
     *  第  八  條:凡本國國民贊同本會宗旨,年滿二十歲或家長、機關團體均可參加為本會會員,並繳交會費作為推展本會會務之用(如列低收入戶或家境清寒貧困者可免繳會費)
     *  第  九  條:凡贊同本會宗旨,一次捐獻新台幣壹萬元以上之個人或團體為本會終生榮譽會員,本會得發給榮譽會員證。
     *  第  十  條:本會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案,並協助推廣會務之義務。
     *  第十一條:本會會員有參與會員大會,行使發言、表決、選舉、罷免及被選舉權(未滿二十歲之會員及非聽障者或家屬之榮譽會員、愛心贊助會員除外)
     *  第十二條:會員與榮譽會員均得瞭解本會經費收支情形。
     *  第十三條:會員如有違反本會章程或不履行義務或損害本會名譽之行為,得經理事會之表決通過予以除名。

    第四章 組 織
     *  第十四條: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,平日授權理事會代行其職務。  
     *  第十五條:本會設理事會,由會員大會選舉理事九人,候補理事三人,由理事選舉常務理事三人,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一人為理事長,主持會務。
     *  第十六條:本會設監事會,由會員大會中選舉監事三人,候補監事一人,監事互選一人為常務監事,監督會務。
     *  第十七條:本會理監事任期為二年連選得連任之,理事長連任一次為限,均為無給職。
     *  第十八條:本會專職人員由理事長任聘之,設秘書一人,幹事若干人,負責推動會務。並設志願服務工作人員,協助推展會務。設有顧問若干人,指導本會會務之推展;顧問由理事長聘任,為無給職其任期與理事長相同。

    第五章 會 議
     *  第十九條:本會每年舉行會員大會一次,由理事會召集之,理事會認為必要時,抑監事會函請或會員三分之二以上建議,得召開臨時大會。
     *  第二十條:本會理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,常務理事會,每月召開一次,由理事長召集之。
     *  第二十一條:會員大會及理事會開會時,由理事長擔任主席,理事長因事不能出席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擔任之。
     *  第二十二條: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,由常務監事召集之,審核本會之收支及推展會務情形,並提出建議。
     *  第二十三條:本會必要時得召開理監事聯席會,由理事長召集之並擔任主席。

    第六章 經費、會計及徵信
     *  第二十四條:本會會費來源:   
    1.      會員常年會費:普通會員壹仟元,團體會員參仟元。
    2.      榮譽會員費:一次捐款達壹萬元以上者。
    3.      愛心活動捐款。
    4.      會友自由樂捐。
    5.      政府補助。
    6.      基金之孳息。
     *  第二十五條:本會經費之收支均應製據,給據。
     *  第二十六條:本會經費之收支連同工作情形,按月提理事會後,並於每年終了一個月內,編造全年經費收支財務及工作情形,送交監事會審查後推付會員大會審議備查,於年度開始報主管機關核備。
     *  第二十七條:會計年度為每年一月一日起至該年十二月三十一日。
     *  第二十八條:本會解散或撤銷時,所有剩餘財產依法處理,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個人或私人企業所有,應歸屬自治團體或政府所有。
     *  第二十九條:本章程由本會會員大會通過,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備案後施行,修改時亦同。
     *  第三十條:本會細則另定之。

    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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