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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修法 將來免五年換證一次

  • 發佈日期:2021-02-25
  • 照片說明文字110年1月20日總統公佈修正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14、106條

    身心障礙情況無法減輕或恢復,免重新鑑定者,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應核發無註記有效期間之身心障礙證明,並每五年就該個案進行需求評估。

    目前已公佈修法,依身心障礙證明有效期限屆滿之順序,由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書面通知民眾辦理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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